填开专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否可以采用英文
2021-12-16
问:
本月我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客户要求需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用英文填写。请问,是否可以使用英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见,如果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违规使用英文字,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情形的,可能会影响到进项税额的抵扣。
参考东莞税务的回答,如果出于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行业惯用性的角度考虑,如“TCL电视机”、“PU 革”等情形,往往也会被认为属于合规开票情形。
综上,如果贵司是出于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行业惯用性等而需要使用英文字开具发票,可以允许使用英文开具发票;反之,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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