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发放提升学历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12-15
问:
我公司给提升学历的员工发放补贴,请问发放的这部分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又根据,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判断贵司给员工发放提升学历的补贴属于个人所得,而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应当计入到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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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5 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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