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查补的税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1-12-14
问:
我司 2021.被税局稽查,查补并补缴了 2018 年的税金,请问对于补缴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是否可以在查补当年,即,2021 年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综上,贵司查补当年补缴的税金(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款,不能在查补年度(即 2021 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准予追补至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即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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