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发票填开时销售方是否可以填开经营者名字
2021-12-08
问:
我司主营为提供建筑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请问,开具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目所在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的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销售方应当按照规定像购买方开具发票,由于个体户属于 16 号公告中的企业,即,理应开具个体户的名称及税号,而非开具经营者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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