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社会团体会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2021-12-03
问:
公司支付给社会团体的会费应该取得什么样的凭证入账才合规,从而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 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对方开具的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虽然免征增值税,应该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贵司应以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 号)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八、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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