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暂未收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12-02
问:
A 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 B 自然人,股权转让已完成,但 A 一直未收到股权转让的价款,请问,A 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相关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由于,上述案例股权转让已完成,所以纳税人应就转让所得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另,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19 年 4 月 12366 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七问“自然人股东 A、B 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但转让后 B 拒绝支付款项,A 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若股权转让已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取得款项,也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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