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取得收入所得税税率
2021-11-11
问:
我公司在国内享受西开政策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现我公司的国外项目在国外免交企业所得税,但与该国与我国没有税收饶让协议,意味着回国还要交税。回国交税是按15%交,
还是25%交。有政策文件支撑吗?
答:
如果贵司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则由于分支机构不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西部地区范
围内,则需要与西部地区范围内的所得分开核算,境外所得适用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贵司未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只是贵司在境外开展的经营项目所得,则可以与西部地区
总公司收入一起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12号)
六、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
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
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
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
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
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
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
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
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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