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的开户行及账号是否必须填开

销售方的开户行及账号是否必须填开

2021-11-05

问: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时,销售方栏目的开户行和账号可以为空么?

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由此可见,纳税人再填开发票时,开户银行及账号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原则上需将基本内容填开进发票内。

同时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 号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即,对于取得的专票,应将名称、税号、开户行及账号、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填写齐全。同理,对于开具发票一方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发票信息填开完整。

综上,贵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时,应按规定填写开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即应将开户行及账号填开进发票。

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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