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减资各合伙人是否需要交税

合伙企业减资各合伙人是否需要交税

2021-11-02

问:

自然人甲乙和法人丙同为合伙企业 A 的合伙人,原认缴出资额合计为 1000 万,其中甲乙各 250 万,份额是 25%,丙 500 万,份额是 50%,但甲实际出资 100 万,乙实际出资 170 万,丙实 际出资 230 万,现因客观原因,各个合伙人无法继续出资,需按目前实际出资额对各合伙人未 实际出资的部分进行减资,由 1000 万变更为 500 万,各合伙人份额由 25%、25%、50%变更 为 20%、34%、46%,且这个过程不涉及生产经营所得的分配,甲乙丙三个合伙人是否需要交税?

答:


根据描述,该业务中各合伙人份额由 25%、25%、50%变更为 20%、34%、46%实际上只是减少的未实际出资的部分,各合伙人实际投入的财产份额并没有减少,且也不涉及生产经营所得的分配问题,各合伙人并没有就此项减资行为取得任何财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人减资的行为也不涉及其他税务问题。只需要在税务系统将股东减资的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即可。

综上所述,该减资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各合伙人取得实际收入,所以该业务不需要缴纳任何税金。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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