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税费

委托经营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税费

2021-10-29

问:

A 集团与 B 公司签订托管经营协议,将 A 集团的子公司 C 公司托管给 B 公司经营(承包经营)。 受托管期内,B 公司以 C 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日常经营。A 集团托管费用采用固定费率,标准 为 C 公司税后利润总额的 40%按年计算并支付,但每年不低于 1 亿元。扣除支付 A 集团托管 费用后 C 公司的净利润全部 B 所有。 按一般情况下 A 集团收到 40%的承包费是子公司 C 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否能视为分红,免交增值 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该方案中,存在保底部分,当 C 公司税后利润小于 1 亿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与居民企业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所以,一般情况下,A 集团收到 C 子公司的分红款项,不征收增值税,且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该项业务中,虽然 A 集团与 B 公司之间存在保底条款,但该项行为不属于经营租赁。

所以,即便有保底条款,但仍然按照承包经营处理。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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