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期间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2021-10-08
问:
我司是一家 2020 年 12 月成立的新办企业,仍然处于筹办期间,主要产生的支出是采购办公设 备等发生的开办费,还没有正式开展生产、经营。请问,现阶段需要对 2020 年企业所得税进 行汇算清缴吗?
答:
由于贵司属于新成立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还未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因此,贵司不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可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指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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