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100 万以内的优惠政策问题?

小微企业 100 万以内的优惠政策问题?

2021-05-06

问:

A 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今年 A 公司预计营业收入 20 万元,符合税收优惠年度应纳所得税低于 100 万,减按 12.5%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因无法偿还应付款项取得营业外收入 20 万,可否合并加入本年收入 10 万共 30 万(依旧低于 100 万),共同享受优惠政策?还是说仅有10 万可以享受,30 万不可以享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优惠政策中享受优惠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收入总额包括了各类营业外收入。

  所以,只要该收入是企业收入总额中的应税收入,且不属于免税、不征税收入,就可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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