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计算抵扣需要什么凭证?
2021-04-19
问:
我公司为餐饮产品预生产制造,主要进货均为农产品,如果有从个人手中收购农产品,例如个人在承包的山中挖的新鲜笋,该个人去税务局以个人名义代开了普通发票,此类个人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否还需要该个人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已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去税务机关给贵司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购买方开具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
因此,贵司在业务真实的基础上,贵司可以凭借销售发票计算抵扣,不需要其他资料来作为计算抵扣的凭证。
需提醒的是,如果贵司是从商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购买的农产品,即使取得销售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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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已修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已修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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