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能否同时享受问题?

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能否同时享受问题?

2021-04-19

问:

夫妻双方在上海工作,并在某平台上租了一室一厅的住房,同时 2021 年夫妻双方共同在苏州新购置了首套房并使用了首套住房贷款。请问夫妻双方可以一方选择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选择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吗?如果不可以,如何扣除?

答:

  根据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故,夫妻双方不能一方既选择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又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自行决定是选择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还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A、如果选择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并且该纳税人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B、如果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由于是双方婚后购买,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http://hainan.chinatax.gov.cn/gzcy_2_4/12119733.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19-12-12

  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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