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炒股取得的收入需要并入到综合所得当中进行年度汇算吗?

因炒股取得的收入需要并入到综合所得当中进行年度汇算吗?

2021-03-16

问:

本人是居民个人,2020 年因炒股有一定收入,请问是否炒股收入是否也需要并入到综合所得当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年度汇算是针对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其中,综合所得包括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及纳税人选择不计入综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由于炒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综合所得,故,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

  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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