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场地租赁承担的水电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2021-03-15
问:
我司与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的店铺租赁合同,由于出租方产权关系比较复杂,无法将水电费账单过户到我司名下,同时也没法转开水电费发票给到我司。所以,最终约定直接由我司拿着对方公司抬头的水电费付费通知单直接付款。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司只有和对方公司签订的水电费分摊协议和对方给到我们的水电费账单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贵司承租商铺,相关的水电费,可以与其他的商铺按照分摊的方式进行扣除。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八条和第十九条,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贵司可以就以出租人开具的分摊协议、水电账单、收据等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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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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