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允许计提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允许计提折旧?

2021-03-10

问:

我司是一家咨询服务公司,2 月计划购入一栋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我司在 3 月 2 号与某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自写字楼购买日起将这栋写字楼出租给该公司,为期 5 年。请问我司在购进房产时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如果允许折旧,那么折旧是否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是一样?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以成本模式计量和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于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参考固定资产的准则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计提折旧;而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则不得计提折旧。

  特别提醒:税务上,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处理上能否计算折旧并扣除并无明确规定,实操中各地税务局处理口径也略有差异。山西、云南、上海、江苏、厦门、江西、浙江、湖南、山东、福建、安徽、北京、海南、广西等地税务局等认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四川、广东、陕西省税务局则认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允许税前扣除。

  ————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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