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报损失的固定资产残值变卖时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02-26
问:
我公司在 2019 年底报废了某项固定资产,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已申报损失并税前列支,2021 年2 月我司将固定资产的残值进行了变卖并取得资金收入。请问,相关的残值变卖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是否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损失?
答: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贵司在2019年度报废固定资产时已申报了资产损失,因此,贵司在2021年变卖固定资产残值时需要确认收入,并入2021年度的收入总额当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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