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的税费分析问题?

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的税费分析问题?

2021-01-06

问:

我司为外资企业,境外瑞士母公司为我司提供技术服务(纯服务,不涉及专有技术的使用),有外籍专家来中国出差几天现场支持,(连续的,且项目服务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需要代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答:

  答:根据描述,由于上述瑞士母公司派出专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不涉及使用专有技术等,根据国税函[2009]507号关于技术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判断,我们初步评估,贵司购买上述服务为技术服务费,非特许权使用费;贵司支付上述技术服务费将涉及以下税费:

  一、企业所得税:无根据《中国和瑞士税收协定》第五条规定,上述技术服务项目,虽然有外籍专家入境提供服务几天,但未超过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6个月”限额,故上述技术服务项目不构成常设机构。

  据此,境内公司支付上述技术服务费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及其附加:6%及附加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贵司作为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支付上述服务费具有扣缴义务,且第二十条规定,是按应税服务的税率(注:非代扣代缴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包括0、6%、9%、13%),故贵司支付上述技术服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国和瑞士税收协定》

  第五条常设机构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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