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取得的 invoice 等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从国外取得的 invoice 等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2020-12-22

问:

我司为一家海外游学的公司,除了会取得国内的增值税发票外,还会取得由国外开具过来的invoice 或者是日本的那种小票。请问,从境外取得的这些 invoice 等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从境内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企业可以提供境外公正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再作为记账凭证。

  综上,贵司从境外取得的invoice票据,如果与企业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允许依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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