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20-11-30
问:
我司为境内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要以个人股东构成。已知企业在盈利时会将公司的利润分给个人股东。请问:
A、我司向个人股东分红时是不是需要按 20%税率为他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对于个人股东而言,这个分红的金额需要计入个人的综合所得去再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吗?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哪些?
答:
答:A、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贵司作为所得的支付方,所以贵司在向个人股东分红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
B、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综合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因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分项所得,不需要并入到个人的综合所得当中进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只需要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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