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业务中扣缴义务人关于缴纳代扣的个税问题?

股权转让业务中扣缴义务人关于缴纳代扣的个税问题?

高顿财务培训2020-11-24

问:

我司在 2020 年 10 月底和一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协商一致,溢价购买该自然人股东手中的 30%股权,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和自然人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预计在 11 月 30 日左右将款项支付给了股权出让人。请问: A、我司在支付时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B、如果需要最晚在什么时间完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C、我司是否直接向我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答:A、由于贵司是溢价购买自然人的股权,该自然人在此次股权交易中有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贵司需要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的个税税率为20%。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或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据此,贵司做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C、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据此,贵司不可以向贵司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税,而是向被贵司投资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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