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将对外投资收益分给法人合伙人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合伙企业将对外投资收益分给法人合伙人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020-11-02

问:

我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股息红利后再按比例分给我司,请问我司取得的该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并且该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收益。
综上,根据政策内容,由于贵司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不属于贵司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贵司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补充说明:由于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政策,各地税务机关针对题所述的业务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实际操作中口径不一;据我们收集的信息显示:实务中还是有较多税务机关认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据此,建议企业若有上述类似问题,操作前先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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