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中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2020-10-21
问:
有租赁协议,私车发生的车辆保险费用、年检费用,发票开的都是车主个人抬头,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吗?租入的个人车辆,发生的费用,抬头开具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租车单位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车辆的保险费用和年检费用是车主个人需要承担的费用,因为该车辆要正常的上路,需要车主办理相关的保险并进行年检。企业为车主承担的此些费用不是和企业的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参考《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明确部分政策口径的通知》(甬国税货便函[2017]6号)第三条规定:“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如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要取得合规的能够证明业务和企业关联性的扣除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而能反映关联性的扣除凭证是以贵司抬头的发票才可以。
综上,私车公用业务中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因企业经营业务发生的,并取得企业抬头的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发票的费用;而保险费和年检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的是,目前对于私车公用没有全国的统一规定,各地区的具体政策不太相同,建议各企业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的规定后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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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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