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分包款问题?
2020-10-20
问:
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8%*25%),属于建筑业。一项业务中,我司是总包方,合同总金额为 1000 万,分包 200。刚刚接到税务局电话,说是要按 1000 万计算缴纳企业税。税务局要求我们按 1000 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理吗?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第二条的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实务中,业主和总承包方签订总价款的工程承包合同,总承包方只能按工程总价款给业主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而不能按扣除分包后的余额向业主开具发票。总承包方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即分包方;分包方应当以分包额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该发票即作为总承包方核算工程成本的依据。
综上所述,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时,其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分包款。故,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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