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020-10-15
问:
我司是一家山东省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有笔机器货款客户要求我司一定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业务发生时间是在2020年9月份。请问现在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又没有进项发票抵扣,销项税额是不是全额缴税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1%?3%?还是13%呢?
答:
答:根据税总函[2019]243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面推行,各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方式,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将按照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业务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20年3月以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贵司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适用征税率为1%,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需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_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
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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