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销售货物给公司,能否凭交易合同至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10-15
问:
如果自然人(非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签署销售货物的合同临时需要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凭借交易合同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也就是说,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个人,不能仅凭交易合同,还需要有经办人身份证明,凭借交易合同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实务中,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一般携带身份证明即可。具体资料要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个人允许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个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自然人销售货物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需要凭购销商品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__________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二、代开发票流程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已在全国改为“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第三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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