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子女共同贷款购房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20-10-13
问:
S 先生以自己和父母的名义使用首套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了住房,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应该由谁享受?
答:
答: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共同使用首套住房贷款在境内买房的可以选择夫妻中的一方扣除,但没有明确规定父母和子女共同贷款买房该由哪一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第54个回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因此,如果主贷人是S先生,则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由S先生享受;主贷人是父母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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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
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
54.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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