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存在境内外研发费用,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2020-10-13
问:
公司发生自主研发费用 100 万,委托境内研发费用 50 万,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100 万;请问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是多少?
答: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如果是委托境外研发机构进行研发,则按照发生额的80%进行加计扣除。此外,根据财税[2018]64号第一条的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贵司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为100万,但贵司同期境内的研发费用是150万,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综上,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是80万。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则该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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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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