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需要重新认定吗?
2020-10-09
问:
我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基于集团发展战略考虑,我们准备从 A 市搬迁到 B 市(不同省份),请问我们搬入 B 市是否需要重新认证呢?
答:
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32号文所提及“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如上海整体迁移至江苏省,按规定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规定的“整体搬迁”情况的,其高企资格才继续有效。
_________相关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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