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个人住房的税费及税前扣除问题?

承租个人住房的税费及税前扣除问题?

2020-10-09

问: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业务拓展的需要,在外地开设了一个办公室,租用当地个人(自然人)的一套住房给外派人员居住,同时此住房也用于办公。此出租住房,租赁双方各自承担税费,请问: A、我们作为承租方有哪些税费呢? B、发票抬头是开高管个人还是公司抬头?个人房东是否可以开具专票呢?如果可以取得专票,我司可以做进项抵扣吗?

答:

  答:A、贵司作为承租方,此租赁合同应该按照印花税税目的财产租赁合同类型,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C、为了实现此不动产支出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贵司与个人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贵司抬头的房屋租赁发票。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贵司上述承租个人的不动产用于办公,此不动产出租支出,房东个人可以代开专票,且贵司可以做进项抵扣。

  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二、代开发票流程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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