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缴纳?

只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缴纳?

2020-10-09

问: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新建商业街目前已交付对外出租,但是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下,我公司负责建造,然后拥有 30 年使用权,A: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司是否需要缴纳?B:房产税是否需要缴纳?如果需要,该如何缴纳?

答:

  答:A、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同时,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描述,贵司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需要按照不动产所在地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关于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描述,该商业街的所有权虽然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下,但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政府部门,所拥有的房产属于全民所有,故应由经营管理者(即贵司)来缴纳房产税。由于该房产是用于出租,因此已出租的部分需要按照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没有出租的部分按照房产的余值缴纳,税率是1.2%。

  补充说明的是,如果贵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三条,此房产税在2019-2021年期间可以减半征收。

  _________相关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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