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存在的税会差异?
2020-09-30
问:
我司有一台机器,专用于某一个产品的生产,我司按照直线法每个月计提折旧,然后计提的折旧费用入到当月生产的成本当中。如果近几个月不再生产这个产品,该机器闲置,请问是否需要计提折旧?如果计提折旧需要计入什么科目?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财会[2002]18号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综上所述,贵司未使用、不使用的该机器设备会计上仍需要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税法上,由于该机器设备处于停止使用状态,故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时,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应追溯调整?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企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而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度已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代替折旧的,应以未计提减值准备前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折旧,并对计提折旧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减值测试,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现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2002年度对原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上述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并按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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