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如何才可以税前扣除?

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如何才可以税前扣除?

2020-09-29

问:

我司是一家由国企转制的民营企业,在转制后为原国企公司代为支付员工工资等等费用,代垫款项至今未收回,我司已计提其他应收款的坏帐,原国企已破产清算。想问需要什么证明材料我司才能将该笔代垫款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规定,贵司的其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会计上已经计提坏账的情况下,还需要贵司提供对方破产清算的公告、清算报告;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且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和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贵司的该项资产损失要做专项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相关资料贵司需要留存备查。

  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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