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到期未续约而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9-24
问:
我司有一员工合同到期,但是我司并未与之续签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需要赔偿员工相应的金额。我们知道按税法规定赔偿合同未到期的离职补偿金在一定范围内免交个人所得税,那么请问公司按劳动法规定补偿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的员工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
答:目前针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给予的补偿是否缴纳个税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那么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部分,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合同未到期而支付的情形属于解除劳动关系情形,适用上述规定,但是对于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接受在线提问时曾提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政策,不应该将其定义为补偿金,应当并入到工资薪金当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司支付给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员工的补偿金,我们建议并入到该员工工资薪金当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将合同到期未续约的员工取得的补偿金当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进行处理,也并未收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追责。由于没有文件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口径上存在略微差异,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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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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