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收益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吗?
2020-09-23
问:
我们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也有对外的投资业务,请问我们取得的对外投资收益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吗?
答:
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据此,贵司的上述投资收益是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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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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