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能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吗?
2020-09-22
问:
我们是一家以投融资为主的集团企业。我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能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吗?
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企业的营业收入。根据描述,贵司是以投资为主的企业,则投资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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