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企业不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是否可以不同?
2020-09-21
问:
我司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目前公司车辆残值率是按 30%,折旧年限为 5 年。近期我司又购买一辆高档小汽车,根据车辆自身性能,我司准备把新进车辆残值率按 40%,折旧年限按 6 年进行处理。请问,同一家企业同为运输车辆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可以不同吗?
答: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以及使用情况自行确定其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需要注意的是,除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需要调整外,一经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不得随意变更。
因此,如果贵司经过判断认为不同车辆具有不同性质和使用情况,那么可以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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