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业务的发票开具?
2020-09-21
问:
我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研发销售货物,也会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主要业务是面向国内市场。请问一项技术开发合同带有一点硬件交付,或者同时提供一套样机交付,该合同没去免税备案,我司开具发票是应该按什么税率开?
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且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带的硬件交付与技术开发服务是不可分割的,且是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据此理解,我们认为此业务更倾向属于混合销售业务,故,如果贵司的主营业务是以技术开发服务为主的,则整个合同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贵司的主营业务是销售货物为主,则整个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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