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投资者还在其他单位任职受雇能否同时两次扣除费用 6 万元?
2020-09-16
问:
一家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平时还在其他单位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请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的综合所得均可以扣除费用 6 万元吗?
答: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投资者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没有综合所得,那么可以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如果个体工商户投资者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已经减除了费用6万元,那么在计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就不能再重复减除费用6万元。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不能同时扣除费用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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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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