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合同、社保以及个税如何处理?
2020-09-10
问:
退休人员再任职,是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如果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交社保,并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答:
答: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相关规定,如果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者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因事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也能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的、并且与其他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的,那么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可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社会保险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
定条件。
综上,如果企业发生退休人员再任职,是需要签署劳动合同,但可以不交社保,符合上述文件
规定的条件可以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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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注:灰色字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取消)、培训及其他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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