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税务清算时应收款的扣除问题?

公司注销税务清算时应收款的扣除问题?

2020-09-09

问:

公司计划注销,账面上有一笔应收款,为 10 年前借给其他公司的款项,一直未收回,且当年的相关借款材料已缺失。借款公司已在五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我公司计划对该款项做损失处理,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才能让税务机关认同,不会被要求做纳税调增处理?

答: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贵司属于应收账款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同时,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综上,贵司要以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以及作为坏账的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等资料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

  相关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

  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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