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劳动仲裁支付给离职员工的两倍工资如何账务处理?
2020-09-04
问:
我司为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24 小时都需要部分员工在车间轮流工作。由于部分员工不能适应夜班工作,所以在工作几个月后有人就选择辞职。因为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所以涉及到车间的人员就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最近有离职员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仲裁结果我司需要支付该员工两倍工资,请问这部分费用我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该条规定带有一定的处罚性质,贵司正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部分正常计入工资薪金,而额外超出正常工资的部分属于管理问题导致的费用支出,需要计入到管理费用当中。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