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的电视如果不计入固定资产是否要计入低值易耗品?

企业购买的电视如果不计入固定资产是否要计入低值易耗品?

2020-09-03

问:

我司为一家现代服务型企业,账务处理上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我司近日购买了一台金额较小的电视主要用于公司内部餐厅的使用,请问如果不计入固定资产的话,是否可以计入低值易耗品?如果不能计入的话,需要计入什么科目?

答: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具有以下四项特征: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低值易耗品属于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

  可见,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周转材料的确认,都没有对价格进行限制,而是需要企业需要根据资产的实质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贵司购买的电视不符合周转材料条件,不能计入到“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

  另外,由于贵司购买的电视机不是为了给贵司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也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建议贵司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中。

  ————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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