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勾选认证确认期限是否已经取消?
2020-09-03
问:
我司为一家服务型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近期发现有几张2017 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勾选认证,请问还可以认证抵扣吗?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及公告解读规定,发票认证确认期限已经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必须要在360日内勾选认证确认的,只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确认即可。
因此,贵司取得的2017年之后开具未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申报时认证确认后进行抵扣;2017年以前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注:见附录文件规定)也仍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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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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