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总分公司转移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问题?
2020-09-02
问:
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在两个城市,总分公司所得税合并申报。现在总公司有一批生产用固定资产需要转移到分公司名下,需要进行什么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
答:
答: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是将货物转移到外地分公司,所以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无需视同销售。
在账务处理方面,总公司做固定资产清理,分公司做固定资产确认。
总公司: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公司: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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