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上述厂房属于非住房,个人出租此厂房需要缴纳如下税种: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个人出租非住房的征收率是5%。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和附加税。如果厂房在市区的城市,按照增值税税额的12%征收;如果厂房在县城、镇按照10%征收;如果在农村按照6%征收。
(3)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率是20%。
(4)印花税。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按照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
(5)房产税。个人出租经营性房产需要按照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税率是12%。
(6)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厂房按照实际占用的面积,依照所在地规定的标准缴纳。
需提醒的是,我国各地对于个人出租不动产有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不完全按照税收法规的法定税率征收税款。由于各地的标准不一致,需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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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财产租赁合同
范围: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税率纳税义务人: 按承租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立合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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