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推广业务赠送的礼品的税务问题?
2020-09-02
问:
公司在日常的直播活动中产生的市场推广、品牌推广等产生的一些费用,包括一些赠送的礼品、给客户安排酒店的费用都属于广告业务宣传费在限额内扣除吗?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
答:贵司在日常推广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属于为了市场推广而发生的,属于宣传推广费,在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而发生的客户酒店住宿属于业务招待活动,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和收入的0.5%孰低税前扣除。
赠送礼品给客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礼品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另外,贵司如果是赠送礼品给本公司的员工以外的个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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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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