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统一购买的交通意外险涉及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员工统一购买的交通意外险涉及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9-02

问:

我司为了保证员工的权益,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交通意外险。 请问我司在取得保险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还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

  答:根据描述,贵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交通意外险,应该属于集体福利。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扣。

  因此,贵司统一为员工购买的交通意外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

  缴。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交通意外险并不属于免税范围。

  综上所述,交通意外险属于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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