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发放的节日福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会发放的节日福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9-01

问:

我公司有单独的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工会组织用其上缴上级工会留存部分,按照工会组织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工会会员节日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从提留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的福利费是生活补助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节日福利不是生活补助,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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